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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版)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点击量:23      发布时间:2026-03-27

各二级学院、全体学生: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5年11月10日学校院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2025年11月11日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专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并按《入学须知》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要在规定的报到日期之前向学校提出延期入学书面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时,学校要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身体、创业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应征加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下一学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同专业一年级新生班级学习。经学校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报考其他学校,并被其他学校录取的。

第六条 学生入学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对新生有关资格和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特殊类型录取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回家休养,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到校,并在一周内由所在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二级学院在注册完成后,提交教务处学生注册情况统计表一份。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学院取消其学籍。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和修业年限

第八条 我校全日制大专学制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弹性学习年限为3至5年。

第九条 不能在学制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毕业标准者,可以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但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延后毕业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依据教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其考核成绩将完整、真实计入成绩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的跨校课程或网络课程学习,修读所获得的成绩(学分),学校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入伍前正在修读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由学生自学、网络课程学习等形式完成,学校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成绩(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者,可以申请课程免修,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复核备案,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一)因身体疾病原因,不能参加军事技能、体育课程考核的学生,出具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可以申请免考军事技能、体育课,成绩按60分登记,备注免考字样。

(二)参军退伍后复(入)学的学生提交退役相关证明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课程,成绩按85分登记,备注免考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因学籍异动等原因,培养方案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新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学籍异动前已修课程可按以下要求予以认定:

(一)原已修读合格课程与新专业培养方案中学分相同、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的,不需重新修读,直接认定;

(二)原已修读合格的高学分课程可以冲抵新专业培养方案中低学分相近课程,其多出学分可以作为公选课学分认定;

(三)原已修读合格的低学分课程,能够达到新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课程三分之二要求的,可以冲抵高学分相近课程,其不足学分可以由其他已获得选课学分补足;

(四)其他无法冲抵的课程,可作为选修课程学分予以认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课程免考或学分互认的,按学校《学分互认与课程免考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前,应当由任课教师进行考核资格审查。凡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或数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于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都按一门课程计。

按天计算的实践教学环节,未经同意擅自离开,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应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凡未经书面批准而不参加考核者,对其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并按照学校《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办法》,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相应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按人培规定确定课程考核形式,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者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计分。成绩为60分(或合格)及以上的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一)考试课成绩评定

考试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由考试成绩+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考试成绩以学生试卷成绩*60%为考试成绩;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常表现、课堂出勤、课堂互动、作业完成情况等过程性评价综合赋分,满分为40分。

(二)考查课成绩评定

考查课,一般在期末最后一次课进行考核。同时,考查方案需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教务处复核后实施。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期末考核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三)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评定

按相应大纲或计划要求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

第十九条 在考核结束两周后,学生可以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考核成绩。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填写《成绩复核申请表》,向二级学院教务科书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属毕业最后一学期的,可在毕业离校前2个月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因身体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

(一)申请缓考必须在考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后,由教务处考试管理人员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备案,并告知相应任课教师。

(二)缓考和补考原则上于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三)缓考成绩评定按照以上第十八条考核成绩评定标准如实记载。

(四)缓考不合格的课程只能重修。

(五)补考和重修考试均不再办理缓考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进行补考、重修。

(一)补考成绩评定按照以上第十八条考核成绩评定标准如实记载。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在学籍档案成绩单上予以标注“补考”字样。经补考后,学年累计仍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给予降级处理。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对第一学期补考不及格课程进行课程重修,重修后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年成绩决定是否降级。降级的学生按所在年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学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降级不能超过两次。

(二)二级学院报送课程重修学生名单至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课程重修,各二级学院配合完成。采用跟班听课或集中辅导两种形式,一般在每一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成绩一律以60分或合格计,成绩报送办法与其他课程相同。对通过重修考试获得的成绩,在学籍档案成绩单上予以标注“重修”字样。

(三)学生重修需要重复利用教育资源,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收取教育资源占用费或耗材费。

(四)降级学生在降当年按所降班级学生收费标准缴交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五)毕业生毕业学期开学初补考后不合格课程达到降级者可降级,也可申请结业,由学生本人决定。

(六)学生降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即可生效。免修课程确定后,由二级学院向任课教师、学生发放通知。课程免修手续需于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完毕,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以多种形式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学生应诚实守信,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学校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撤销的决定,并追回相应证书、称号等。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处分,期末成绩全部合格无补考,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按学籍管理规定,应予退学的。

(二)达不到拟转入专业面试要求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转学要求按省教育厅最新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和流程,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学生转专业,由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后可以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因疾病或生理缺陷转专业的,须附医院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并签署意见,拟转入专业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公示。如申请拟转专业学生人数超过学校计划名额,二级学院需根据学生综合情况和期末成绩排名确定最终的拟转专业人员。经审批通过拟转专业的学生,于第二学期开学后到转入专业班级报到学习。教务处于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在学籍系统办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申请转专业审批通过后,不予撤销。

(二)学生转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入其他学校者由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附拟转入学校有关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院领导批准。对转入外校的学生,我校已收取的各项费用,概不退还。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者,经教务处审查有关转学材料,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三)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一)学生因病、出国学习、创业等原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

(二)学生因创业事业发展确有需要者,超过规定年限,可另行申请延长最长学习年限。

(三)因健康原因的休学申请可以随时提出,因其他原因的休学申请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受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8周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8周者;

(三)继续学习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可能造成影响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必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休学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服役期不计入修业年限,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提交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批。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跨校联合培养期计入修业年限。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或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前如未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原则上毕业时间根据服役时间顺延。

第三十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在期满两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续休或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务处审查合格后方可续修或复学。休学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一般应降级修读。

因创业休学申请续休者,须提供创业过程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对所有申请复学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在学生返校前,均应对其进行有无违法乱纪等行为审核,审查合格者方可复学。如有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得复学。

休学期满后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但经审查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取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生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同时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

第七章 学业警示及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业警示制度。补考后,学生学年累计仍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由二级学院作出学业警示,按要求进行重修,并通知到学生本人及家长。重修后再补考一次,累计仍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合格者,由二级学院再次作出学业警示,按规定降级修读学业,并通知到学生本人及家长。学业警示不是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因学业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而应予退学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申请降级试读。试读期满不合格者,予以退学。

二级学院应对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教育,为学生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做好教师指导、联系家长、辅导员学业帮扶等工作,引导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的;

(二)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六)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仍未完成学业者;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处和教务处签署意见,按程序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退学处理建议提交学生处,在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前,二级学院应告知学生及学生家长做出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提交院委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退学决定生效后,退学学生应在自接收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学校自动作退学处理,并由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因成绩不合格退学,其学费按学期结算(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对违纪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已收取的各项费用概不退还。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学生处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应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政治态度、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思想品德良好、身体合格,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校申请重修,经考核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年者,退学时由学生申请,学校可以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退学时由学生申请,学校可以发放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则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证书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证书需填写或电子注册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的,学生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生填写《在校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经二级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提交教育部学信网平台进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应当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要求完成新生学籍自查、个人信息核对及毕业生图像采集等工作。学生因不配合学校安排导致无法及时获得毕业证书的,自行承担后果。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一次《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学籍档案

第四十四条 所有学生的学籍档案(含学籍卡、学生学籍异动材料)由教务处建立、维护和管理,二级学院配合完成。学生个人档案由学生处按学校要求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在读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成绩证明,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出具学习成绩单,审核后到教务处复核签章。已毕业学生需要成绩证明的,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申请,由教务处出具学习成绩单,并审核签章。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及时进行修订。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保留学籍与复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保留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服役期、入职消防救援期不计入修业年限,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跨校联合培养期计入修业年限,学生须在最长5年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三条 学生符合保留学籍条件申请保留学籍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

(一)应征入伍;

(二)入职消防救援队伍;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四)其他符合政策需保留学籍。

第四条 保留学籍应在相关证明材料出来后及时申请,不得跨学期办理。

第五条 保留学籍办理流程

(一)保留学籍资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保留学籍申请表》。如本人无法到校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专用”)。        

3.相关证明材料。因应征入伍,提供入伍证明;入职消防救援队伍,提供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入职批准书;参加跨校联合培养,提供正式发文。

(二)审批流程  

学生本人填写提交保留学籍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处复核→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教学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保留学籍期间管理  

(一)保留学生学籍,不享受奖、助学金等在校生待遇。  

(二)学生不得报考其他院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学生处、二级学院建立台账,对保留学籍学生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二级学院须于学生参军期满(原则上为2年)前的一个月,核实学生是否需退役并提醒及时复学;因入职消防救援队伍保留学籍的学生,二级学院须于学生服务期满(原则上为5年)前的一个月,核实学生是否需退出并提醒及时复学;因参加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二级学院须每满一年期限前一个月,提醒学生及时复学。学生处、二级学院应于每学期期初2周内安排专人跟进本学期应复学学生,确保按时复学。

(四)教务处每学期期末发布下学期预计复学的学生名单至学生处和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于每学期开学后第3周将跟进情况反馈至学生处和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务处根据学生情况结合学校管理制度对未按时复学的学生做出处理。 

第七条 复学办理流程

(一)复学资料

复学:复学申请表,因退役复学须提供退役证明;因退出救援队伍须提供市(州)以上的退出公文(有正式文号并盖章);其他原因复学,必要时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流程

学生应于保留学籍期满前填写提交复学申请→原所在二级学院初审、排班→学生处复核→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办理费用缴纳、入校手续→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应根据保留学籍时长降级修读,并按复学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第九条 学校对所有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违法违纪等行为审核。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复学。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复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或复学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退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退学管理,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退学处理遵循合法合规、程序正当、证据充分、救济有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由二级学院、学生处和教务处签署意见,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一)退学资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退学申请表》。如本人无法到校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2.学生本人手写退学申请书(内容含个人基本信息,详细阐述申请退学原因)。

3.学生本人及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备注“办理退学手续专用”)。

(二)审批流程

学生本人填写提交退学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初审→招办阅签→学生处复核→教务处审核→学校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的;

(二)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者;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六)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在校学习时间达到最长修业年限仍未完成学业者;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的,由二级学院在发现退学情形后两周内完成事实核查(教学记录、考勤台账等),形成退学处理建议书附详细证据材料提交学生处,学生处签署意见后提交教务处,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形成处理意见书,告知学生。学生无异议后,教务处复核并提交院委会研究决定。院委会审定后,对退学的学生,学校教务处拟发加盖学校公章的退学处理决定书(一人一文)。

由二级学院将退学处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教务处复核已作退学处理的学生及相关材料后,在学籍系统上对学生学籍状态按退学处理决定变更。  

审批流程:二级学院提交退学处理建议书及相关材料→学生处审查→教务处复核→院委会审定→教务处出具退学处理决定书→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退学决定生效。

第六条 若学生对学校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学校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或听证申请。   

第七条 教务处对退学学生建立管理台账,并发至学生处、计财处、二级学院。

第八条 学生须在退学决定生效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取消学籍,并由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九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学生处按相关规定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办学秩序,确保招生公平、公正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及时有序完成,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 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高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工作机制的通知》(川教函〔2023〕41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招生和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招生外联处、学生处和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指导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第四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入学资格初审,第二阶段为入学资格复查。

第五条 学校建立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三级审签”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招生外联处须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为初审合格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在新生报到结束后及时将新生报到入学资格初审通过的名单经三级审签后报送教务处备查。

如初审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 教务处按照省级招生部门核准的录取名册和招生外联处、学生处、计划财务处复核的报到入学新生名单,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为初审合格的新生办理学籍电子注册手续。

第八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的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实行工作人员“一人复查、一人审核”并签字的双人双核工作机制。复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含录取资格)、加分及照顾等资格复核

招生外联处对新生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核,如有疑问应及时与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核实,严防资格造假,并将复查实施情况和复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二)身心健康复查

学生处须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身心健康复查。复查中发现隐瞒既往病史、患有严重疾病、不符合专业录取要求及体检舞弊的新生,要如实登记并写出复查报告,提出延期入学、转专业、休学、退学等建议,并将具体实施情况和复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

(三)新生身份信息核查和档案建立

学生处统筹,各二级学院依据学校系统新生电子档案信息,复查新生的图像、身份证件、档案等重要信息,并建立新生档案,组织新生填写学生入学登记表等。

(四)新生学籍信息核对

各二级学院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及时告知并要求所有新生登录学信网核查个人身份信息和学籍注册信息,并在新生学籍信息核对表上签字确认,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报教务处,确保新生自查率100%。

以上工作结束后,各相关部门把具体实施情况和核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于当年的11月30日前报送教务处。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汇总当年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领导小组,经审批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 在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和复查中,涉嫌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的,经领导小组核实无误后,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如已完成学籍注册,则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身体条件不满足专业要求的新生,由所在学院提醒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申请调换专业。

第十二条 新生因身体、创业等特殊原因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新生应征入伍、入职消防救援队伍,可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

第十三条 保留入学资格办理流程

(一)保留入学资格资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如本人无法到校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专用”)。        

3.相关证明材料。因应征入伍,提供入伍证明;入职消防救援队伍,提供全国统一的应急管理部门的入职批准书;因病,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创业,提供学生本人创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审批流程  

学生本人填写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招办初审→教务处复核→学校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申请入学,必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下一学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编入同专业一年级新生班级学习。经学校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报考其他学校,并被其他学校录取的。

第十五条 放弃入学资格办理流程

(一)放弃入学资格资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放弃入学资格申请表》。如本人无法到校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手续专用”)。        

(二)审批流程  

学生本人填写提交放弃入学资格申请表→招办初审→教务处复核→学校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新生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保留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应当提交院委会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学生对学校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在统一时间内抽调骨干,集中力量做好审查工作,承担审查任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十九条 相关部门要和各二级学院协调配合,为二级学院提供相关信息;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审查信息、数据统计工作,公开违规举报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受理,按时将审查结果报送。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要求新生必须全部参加,有延期报到、请假、休学、入伍及其他情况的,相关单位要做好记录,并进行重点审查;审查过程中对延期报到或档案材料不全新生进行重点复查;对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嫌疑的新生,要加强查验,迅速核实,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建立健全学籍学历工作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期间,学校纪检监察全程监督,按照相关规定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凡在审查工作中因组织不力、重视不够、工作不认真,致使违规违纪、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舞弊学生蒙混过关,一经发现或被举报属实,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学校将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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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与复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休学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可分段完成学业,但应在最长学习年限(5年)内完成。因创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可另行申请。

第三条 学生符合休学条件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8周;

(二)一学期请事假、病假缺课累计超过8周;

(三)因创业需暂停学业(创业项目原则上需与专业相关,且需在大二、大三进行);

(四)继续学习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可能造成影响;

(五)其他特殊原因需休学。

第四条 休学期原则上为一年,以学年(两学期)为单位,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个学年)。学期中途办理休学的,按一学期计。因健康原因的休学申请可根据病情实际适时提出,其他原因的休学申请需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其余时间不得办理休学。

    第五条 休学办理流程

(一)休学资料

1.学生本人填写的《休学申请表》。如本人无法到校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2.学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办理休学手续专用”)。

3.相关证明材料。因病,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创业,提供学生本人创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二)审批流程  

学生本人填写提交休学申请表→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处复核→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教学领导审批→教务处备案→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条 休学期间管理  

(一)休学期间保留学生学籍,不享受奖、助学金等在校生待遇。  

(二)学生不得报考其他院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三)学生处、二级学院建立台账,对休学学生进行动态跟踪管理。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醒学生及时复学。每学期期初2周内安排专人跟进本学期应复学学生,确保按时复学。

(四)教务处每学期期末发布下学期应复学的学生名单至学生处和二级学院,二级学院于每学期开学后第3周将跟进情况反馈至学生处和教务处,学生处和教务处根据学生情况结合学校管理制度对未按时复学的学生做出处理。  

第七条 复学与续休办理流程

(一)复学与续休资料

1.复学: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学生需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其他原因复学,必要时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2.续休:休学申请表,因病续休须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创业续休须提供创业过程证明材料。如本人无法到校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

(三)审批流程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填写提交复学申请/续休申请(按休学申请)→原所在二级学院初审、排班→学生处复核→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教学领导审批→办理费用缴纳、入校手续/办理离校手续→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应根据休学时长降级修读,并按复学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学业。

第九条 学校对所有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违法违纪等行为审核。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复学。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复学且不续休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休学期满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或复学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可作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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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川教〔2022〕65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在籍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其转学申请: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条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六条 若申请转学的专科学生高考生源地为高考改革省份,其成绩应符合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七条 学校每年4月、10月集中受理学生转学工作,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转出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以下材料(均一式三份):

1.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

2.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转学申请表;

3.学生转学申请书(学生本人签名;不满18周岁的学生,附加其法定监护人签名;加盖教务处章);

4. 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二级院系章);

5. 学生每学期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6. 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或档案部门章);

7.拟转入学校所在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招生或档案部门章);

8.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1)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二甲以上(含二甲)医院的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章);

9.拟转入院(系)同意转入的集体研究会议纪要或相关证明(加盖转入学校院系章);

10.拟转入学校同意转入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加盖校章);

(二)学生所在学院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审查通过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交转出学生的相关材料至招办、学生处、教务处复核。审查不通过者,转学程序终止。

(三)复核通过者,由教务处提交转出学生的相关材料至院委会审议。审议不通过者,转学程序终止。

(四)对批准转学的学生,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将转学相关材料送达学生本人。省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报送四川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备案;跨省转出的,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五)学生应在取得转学资格的当前学期结束前办理离校手续。

(六)申请转出的学生应在转学程序办理完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转学备案材料交至教务处。

第九条 申请转入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向我校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均一式三份):

1.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

2. 天府新区航空旅游职业学院转学申请表;

3. 学生转学申请书(学生本人签名;不满18周岁的学生,附加其法定监护人签名);

4. 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加盖二级院系章);

5. 学生在校期间成绩单(加盖教务处章);

6. 学生录取花名册(加盖招生或档案部门章);

7.拟转入我校所在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新生名册(加盖招生或档案部门章);

8.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1)因病申请转学需提交二甲以上(含二甲)医院的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需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及必要证明材料(加盖学校教务处章);

(二)由招办、学生处、教务处对转入学生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者,不接受转入,转学程序终止。

(三)材料审核合格者,由拟转入学院讨论,拟接受则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经学院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报教务处。考核不合格者,不接收转入,转学程序终止。

(四)拟转入学院考核合格者,由教务处提报学生转学材料至院委会审议,形成会议纪要。不同意接收者,转学程序终止。

(五)对批准转学的学生,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将转学相关材料送达学生本人。省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报送四川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备案;跨省转出的,报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对批准转学的学生,我校将相关材料交由学生提交至转出学校,待转出学校公示无异议后,转出学校将相关材料交由学生提交至我校。我校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转学相关材料报四川省教育厅高校学生工作处备案;跨省转入的,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我校将相关转学材料扫描上传四川政务服务网。

第十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在尚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前,应当在原学校继续学习。

第十一条 从我校转出的学生在转学程序办理完毕后,由转入学校办理学籍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转入我校的学生,应当遵守以下学籍管理规定:

(一)入学手续办理应当在转学文件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应完成我校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并考核成绩合格(在原专业修读合格课程可申请学分认定),方可毕业。

(三)转入学生原则上应从一年级开始修读;若经学分认定,在原专业修读合格的课程达到或超过转入专业核心主干课的80%者,可申请转入相同年级修读。

第十三条 学生对转学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理由,由学校按规定程序研究讨论后对学生的申诉申请进行回复。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应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严格依据有关政策和程序执行。违规办理转学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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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专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在录取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创业休学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5.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到相关专业就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进入二年级及以上学习的;

2.转出和转入专业当年高考录取成绩不可比较的(考试科类不同、科目不同);

3.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同一生源地当年录取成绩的;

4.受过处分或应予退学的;

5.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有补考记录)的;

6.达不到拟转入专业面试要求的; 

7.以特殊招生形式(如定向培养、艺术类、体育类等)录取的学生,国家或学校有明确规定不得转专业的;  

8.其他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第四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须于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统一受理,其余学习时段不予受理。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复学后需要转专业的,按照实际在校时间办理。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发布通知

教务处根据工作实际,发布转专业通知,明确转专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各二级学院健全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本学院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及拟接收人数、考核方式、考核内容、考核时间和地点、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及邮箱等。

(二)学生申请

具备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期限内提交转专业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后附说明材料(因疾病或生理缺陷需转专业的,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其他拟转入专业要求的补充材料,如作品集、技能证明等)。 

(三)资格审核

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对其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同意该生转专业,并将拟同意转专业申请学生的《转专业申请表》汇总后交拟转入二级学院。

(四)转入考核

拟转入二级学院应在接收到转专业申请表的7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布的实施方案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进行考核,对确有专长、疾病或生理缺陷、创业复学、退役复学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可优先考虑,并将拟接收学生名单报教务处。若申请转入某专业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计划名额,拟转入二级学院还须根据学生原专业的期末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表现(如竞赛获奖、科研成果等)择优录取。

(五)结果公示

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提交的名单,审核确定符合转专业的学生,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送院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示3个工作日。

(六)学籍变更

公示结束后,学校正式发文,由转出二级学院通知学生。教务处及时进行学籍变更,转出、转入二级学院须做好学生学籍变更后相关工作,同步更新学生名册,保证学生顺利完成专业变更。

(七)课程补修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达到规定学分方能毕业,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应修的课程内容、层次和学分数相当时,原修读学分有效,不必补修。未修的课程必须按重修程序进行补修,学生课程置换与补修由转入二级学院指导学生完成。学生填写《转专业学分置换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认定。

各二级学院接到正式转入学生名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学生学习、生活等各方面安排工作,确保学生及时顺利转入新专业就读。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学生自主选择与学校统筹管理相结合,确保专业培养质量与学生发展需求相适应。

(一)公平公开原则

学生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序实施。

(二)机会唯一原则

原则上每位学生在校期间最多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且批准转专业申请后不能撤销或再次申请。

(三)课程补修原则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保持原有年级不变,新专业未修课程必须以补修方式完成。已进入二年级及以上学习,确需转专业的,可以申请降级转专业。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